装修工人酒后帮友“扎场子”误伤中学生领刑

时间:2019-10-20 13:40:47作者:admin

    本网讯(唐海奎)  四川省营山县一装修工人,饮酒后给朋友“扎场子”,误将一中学生打成轻伤。2015年2月12日,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,该装修工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
王治平今年29岁,平常从事装修业务。2014年10月18日晚,营山县某中学学生朱某与同学吴某发生纠纷,双方互不服气。19日13时许,朱某、吴某各自邀约人员在营山县磨子街某网吧楼下调解,但未成功,继而发生打斗,济律本,打斗过程中,致被邀约人员之一的杜某受伤。杜某为找到打自己的人,遂邀约王治平等人到白塔公园,找到打自己的人员,继而双方再次发生打斗。在打斗过程中,王治平因当天中午饮了酒,误将旁边看热闹的中学生唐某打伤。经鉴定,济律本,唐某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范畴。2014年11月19日,被告人王治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赔偿了被害人唐某2000元经济损失,并取得了其谅解。

2015年2月3日,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治平犯故意伤害罪,向营山法院提起公诉。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。庭审中,被告人王治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,并自愿认罪,称事发当天自己喝了酒,一时冲动,请求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。

营山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治平采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,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,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治平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王治平主动投案自首,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并取得谅解,决定对其从轻处罚。据此,根据被告人王治平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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